公同共有人對核定稅捐如有不服,應於期限內申請復查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機關核發稅單,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時,除對全體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送達繳款書及核定稅額通知書外,另外會以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方式,載明收受繳款書之人及繳納期間,通知其他公同共有人。公同共有人如對於核定稅額不服,應在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原繳款書或繳納收據影本或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復查申請書,向稅捐機關申請復查。

舉例來說,公同共有之納稅義務人有甲、乙、丙等3人,繳款書繳納期間自101年11月1日至101年11月30日止,稅捐機關於101年10月20日將繳款書及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予甲,另外分別於同年10月25日、10月30日將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予乙、丙等2人,則稅捐機關於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繳款書及核定稅額通知書予甲、乙、丙3人,則甲、乙、丙3人申請復查期限至101年12月30日止;同上例,如稅捐機關於101年11月5日始將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予丙,則丙申請復查期限將會順延至102年1月4日止。

稅務局提醒公同共有的納稅義務人,於接獲繳款書或核定稅額通知書時,如有不服,請務必留意稅額繳款書、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稅款的繳納期間,以免錯過申請復查的期限,喪失行政救濟的權利。如尚有疑義,請電洽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或04-7239131分機513。

承辦員:林千惠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