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罰很大!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為維護租稅公平,該局於臺中市重點路段架設固定式牌照自動辨識系統並利用該市停車管理中心停車資料,逕行舉發,對於經查獲有滯欠使用牌照稅者,即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按欠繳應納稅額處以1倍之罰鍰。

      該局說明,使用公共水陸道路,包含行駛及停放,請民眾如有車輛已不堪使用,主動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並將車體交由合格回收廠商環保回收,切勿停放於自家門前或巷弄的公共道路上。

  該局呼籲民眾,收到稅單一定要在規定的繳納期限內繳納,逾期繳納使用牌照稅者,每逾2日將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又逾滯納期仍未繳納稅款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還會被按應納稅額處1倍之罰鍰,得不償失。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