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買賣一定要辦妥過戶手續以確保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部分車主買賣車輛時不知道要到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或為了逃避滯欠的使用牌照稅、燃料費及罰鍰,以為一方交車,一方付款,買賣就已經完成;因此,常常發生買方並未辦理過戶,以致在監理機關的車籍資料依然是原車主,稽徵機關依據監理資料自然向原車主課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呼籲車輛所有人有買賣車輛行為時,一定要即時向當地監理機關辦妥過戶手續,如買方有不過戶情形,請原車主儘速洽監理機關繳清使用牌照稅等費用,並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以確保自身權益。如此,稅捐機關便不會再以原車主名義課徵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