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動產契據未載有收付安裝費用,僅於交付時作簡易之安裝、試機,依買賣動產契據新台幣12元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 依財政部函釋規定,關於買賣動產契據,如其內容實際僅為動產買賣,契約未載有收付安裝費用,且所載標的物於移轉前已具可使用程度,僅於交付時作簡易之安裝、試機,以示擔保交易品質者,免依印花稅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以承攬契據較高之稅率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而依買賣動產契據新台幣12元貼用印花稅票

  該分局說明,「如契約當事人間將器材之採購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作概括之承攬,該契約書即為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應依印花稅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以承攬契據較高之稅率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惟關於買賣動產契據,如其內容實際僅為動產買賣,契約未載有收付安裝費用,且所載標的物於移轉前已具可使用程度,僅於交付時作簡易之安裝、試機,以示擔保交易品質者,該契約可免按較高之承攬契據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該分局提醒民眾,印花稅稅率雖輕但罰則很重,請勿存僥倖心理,以免因小失大,得不償失。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