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移轉時,應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來常有民眾反應,說明房屋早已移轉他人,為何還收到房屋稅繳款書?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房屋所有權如欲辦理移轉,當事人應書立契約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始得辦理權利變更。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不論是否取得建築使用執照或辦理保存登記,如有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無照違章之房屋也不例外。房屋移轉申報繳納契稅後,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自下期開徵時,即會以新所有權人名義開徵郵寄繳款書。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 元。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電話詢問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