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票貼用註銷後,切勿揭下重用,以免因小失大!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印花稅屬憑證稅,凡開立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除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或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者外,均應於交付或使用時,按適用稅率或稅額貼足印花稅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憑證貼用印花稅票後,義務人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若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如採加頁裝訂方式者,該頁與原件紙面連綴處,仍應加蓋騎縫章,始為合法銷花。特別提醒納稅人,印花稅票註銷之目的在防止重用,切勿使用鉛筆劃押註銷,因其易擦拭而無法達成銷花效果。

  該局進一步說明,於憑證貼用並註銷印花稅票具有證明繳納印花稅之性質,一經註銷後,不得再揭下重用,否則將涉及逃漏應納稅捐行為,按情節輕重,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印花稅稅率雖輕但罰則很重,切勿心存僥倖,而觸法受罰!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