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合於稅法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出售合於稅法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前未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出售時亦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若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土地,仍可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表示,前項規定亦可適用於先購後售的情形。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