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失竊請向監理機關辦理失竊註銷手續,使用牌照稅才可按實際使用日數計算。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車輛被竊遺失,除應向警察機關報案外,請民眾記得持報案證明單向監理機關辦理失竊註銷或停駛手續,當年期使用牌照稅可按實際使用日數計算,如已繳納全年期稅額者,還可退還尚未使用期間的稅額。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如車輛未辦理失竊註銷或停駛手續,地方稅稽徵機關不會知道該車是否不再使用或停用日數,而無法主動退還尚未使用期間的使用牌照稅,為保障自身權益,一定要記得持報案證明單向監理機關辦理失竊註銷或停駛手續,才可退還尚未使用期間的稅額。但如車輛尋獲恢復行駛時,亦須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領牌或復駛手續,並恢復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