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給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的私人土地,不符規定者無法免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符合下列規定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地方稅務局指出,如果該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違反設立宗旨、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或經查獲或被人舉發捐贈人有任何方式取得捐贈土地之利益者,稅務局除將追補應納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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