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換土地可申請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住在大肚區的黃先生最近打算和朋友交換1筆土地,他聽說土地以交換的方式辦理過戶,也可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特別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詢問。

  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為了照顧自住房屋者,對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可選擇適用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10%的優惠稅率。

  該局說明,土地稅法所稱「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包括「交換」之土地在內,所以,交換的土地只要符合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公畝部分,地上建物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土地所有權人在土地交換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土地,就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如果是採用「贈與」來移轉土地時,就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了,請民眾特別注意。

  如有任何問題,民眾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