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契稅後買賣因故無法成交者,請辦理撤銷申報,以維權益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申報契稅後在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因故買賣無法成交時,為了您的權益,請記得儘速至原申報機關辦理撤銷契稅申報,未繳納的契稅才能註銷免被移送執行,已繳納者則可全數獲得退還。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買賣申報契稅後,經稽徵機關審核各項相關應附證件齊全者,權利人即負繳納契稅的義務,在一般情形下非經撤銷申報,該義務即必須依法履行,否則一旦逾期未繳,每逾2日將被加徵1%滯納金,最高至15%為止,逾30日者還會被移送至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因此,申報契稅後在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因故買賣無法成交時,請記得儘速偕同原所有權人至原申報機關辦理撤銷契稅申報,如此,未繳納的契稅才能註銷免被移送執行,已繳納者,也才可以依法如數退還。

   該局提醒您,辦理撤銷契稅申報時,除填寫申請書外,尚應檢附原申報之公定契約書及繳款書正本,且申請書所蓋買賣雙方的印章,須與公定契約書所蓋印章相符,才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