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可能被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有民眾詢問,其所有車輛因老舊、毀損送廠維修,因修車廠試車行駛於道路上,為何被處1倍罰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家中車輛無法使用或不想繼續使用時,請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報廢手續,並繳清所有稅款,以免因停放或行駛於公共道路上而被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加處應納稅額1倍的罰鍰。

   民眾若有相關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