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相互贈與房屋,仍應報繳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日前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不課徵贈與稅,且若贈與之財產為土地,亦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為何贈與房屋卻應報繳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及土地稅法第28之2條第1項前段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上開條文明文規定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免課徵贈與稅及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按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因契稅乃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時課徵,契稅條例並無夫妻間贈與房屋得免徵契稅之規定,故仍應依規定報繳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電話詢問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