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等情形,已繳或已貼之印花稅票不得申請退還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已繳納或已計貼之印花稅票非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僅是契約訂立後因法令限制致不得不解除原契約,或因情事變更經立約雙方合意解除原契約等情形,因原契約已書立並交付使用,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於契約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故即使事後合約書因故作廢或終止,仍不得以合約所載事項並未履行為由申請退還已繳納或已計貼之印花稅。

  該分局說明,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 5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民眾繳納之印花稅若有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致溢繳稅款之情形,可檢附具體證明,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所屬8分局提出申請。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