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經註銷牌照即視同ㄧ般無照車,須補稅及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計程車經監理機關辦理繳、註銷及逕行註銷牌照者,繼續載客營業被警方查獲,除追補註銷日至查獲日之使用牌照稅本稅外,另罰所漏稅額2倍之罰鍰,請車主注意。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計程車經監理機關辦理繳、註銷及逕行註銷牌照,相對亦喪失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得以免稅資格,其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稅處罰。

  如民眾有任何疑義,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