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賦稅法規合理化,建立優質賦稅環境

資料來源:賦稅署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表示,為使稅制更健全,賦稅法規更加周延及完備,增進徵納雙方和諧,減少爭議,財政部賡續推動賦稅法規合理化措施,積極蒐集業界建言及輿情反映,檢討民眾或團體認為不合理之賦稅法規;各稽徵機關對於稽徵實務作業遇有法令不合時宜或衍生適用疑義案例,均報部適時檢討研修,101年10月至11月完成洽簽臺德租稅協定並檢討發布11則行政規則,賦稅法規合理化績效詳如附表,重要成果如下:
一、所得稅制
(一)配合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建立,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俾利證所稅制度之落實與執行。
(二)核釋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之稅捐核課規定,減少徵納雙方爭訟。
(三)核釋「所得稅法」第92條之1,有關信託受託人計算非居住者受益人之各類所得扣報繳時點規定,俾供徵納雙方遵循。
(四)修正國稅局書面審核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調高書面審核金額,降低徵納雙方成本。
二、銷售稅制
(一)明確規範特種飲食業查定銷售額之計算公式或方法,俾徵納雙方依循,減少爭議,疏減訟源。
(二)核釋營業人經營信用卡收單業務,向特約商店收取轉付各發卡機構之手續費,得按代收代付規定免予報繳營業稅條件,減少徵納雙方爭議。
(三)核釋稻米未經預糊化(未成熟)研磨成米穀粉之生粉摻配於麵粉銷售免徵營業稅,以利提振米食消費、擴大國產米穀粉應用。
三、財產稅制
基於愛心辦稅、徵納和諧及稅費一致性考量,核釋車輛報廢經監理機關認定確因交通事故毁損不堪使用,且其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毁損(即事故)前1日者,使用牌照稅應比照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毁損(即事故)前1日。
四、洽簽臺德租稅協定
臺德租稅協定已生效,相關減免稅優惠自102年1月1日起適用,使我國在歐洲地區之租稅協定網絡更趨完整,促進臺德雙邊投資往來、緊密兩國經貿關係。截至101年11月30日,我國已生效之全面性租稅協定達24個,保障國人在國外投資或經營事業獲得合理租稅待遇。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未來將賡續推動賦稅法規合理化,從民眾及企業角度思考修正相關法規,並強化與機關或工商團體溝通,積極蒐集建言,截至101年11月底止已分別函請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及中華民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提供賦稅法規合理化相關建議事項,刻就渠等所提建議積極研議可行性。未來將陸續函請國內主要及與其業務關係密切之公(協)會提供修正建議,檢討法令規定及行政措施,期疏減訟源,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促進徵納雙方和諧,建立公平合理賦稅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張科長正坤 
聯絡電話:02-23228106

相關附件: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