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將境外財產贈與他人,仍應依法申報贈與。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只要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就所有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均應課徵贈與稅;至於財產範圍則包含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民眾將財產贈與他人時,應於贈與日起30日內依規定主動辦理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近日查獲甲君年紀尚輕,於99年間取得境外A公司匯入鉅額資金,甲君表示係境外投資所得,惟未提示投資證明。經該局深入追查發現,A公司帳戶資金係其父乙君海外投資之資金,乙君說明係為避免在國內資金移轉遭國稅局查核,遂自其境外帳戶直接轉匯予子甲君。案經查證乙君符合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其將自身所有之境外財產贈與其子,核屬贈與,因乙君未辦理贈與稅申報,故除依法補稅外尚被處罰,經充分溝通後,乙君已完納稅款。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只要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不論贈與境內或境外之財產,仍應依法繳納贈與稅。如非屬經常居住境內之國民,將境外財產贈與他人,則不屬我國贈與稅課稅範圍。民眾如有應申報贈與稅情事,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應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切莫心存僥倖,以免遭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黃科長06-2298037

彙總編號:10111-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