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人員於101年以後領取屬100年以前之薪資所得之徵免所得稅規定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條於100年1月19日修正公布,現役軍人薪資所得自101年起恢復課稅,國軍人員於101年以後領取屬下列100年以前之薪資所得,仍可適用修正公布前免納所得稅之規定,茲分述如下:
一、屬100年度以前應按月給付予國軍官兵之薪資所得。
二、國軍官兵於100年12月31日以前有結婚、生育、眷屬死亡或子女註冊之事實,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領取之補助。
三、國軍官兵於100年12月31日以前有休假事實,依國軍人員休假補助費核發規定領取之休假補助費。
四、國軍官兵依100年12月31日以前實際工作情形,於101年以後領取之各項勞務報酬(例如海軍潛水人員津貼、高壓氧陪艙費及按實際出席次數給付之兼職費等)。
五、國軍官兵依100年12月31日以前發布之行政命令而得領取之各項工作獎金及績優獎勵金。
六、國軍官兵99年度以前年終工作獎金及考績獎金,於101年以後補發者。
該局說明,國軍官兵因調職銜接、人事命令作業程序不及等因素,未及於當年度發給薪資、工作津貼及各項補助,因係不可歸責於所得人等因素,以致所得人負擔較高稅負。為促進稅制合理化及租稅公平,並符合所得稅法之修法意旨,各扣繳義務人給付上開原屬100年12月31日以前薪資所得,仍可適用修法前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表示,國軍官兵100年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應併入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例如101年1月31日發放上開獎金,各扣繳義務人應依修正後規定辦理,尚不適用修正公布前免納所得稅之規定,至國軍官兵於100年12月31日以前領取之薪資所得,如有溢領而於101年以後繳回者,該溢領之所得非屬繳還報酬年度所得之減少,尚無更正繳回年度所得問題。
該局呼籲,各扣繳義務人應特別留意,並確實依修正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