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支出應列為員工所得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如果是全體員工都可以參加者,其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的所得;反之,如果只是招待特定員工,例如員工必須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或業績等才能參加者,其支出性質是屬於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併列為員工的所得。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A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的「職工福利」及「其他費用」科目分別列報99年春節招待員工至歐洲旅遊費用300餘萬元及200餘萬元,共計500餘萬元,A公司提出說明其98年度的業績因員工的努力而有大幅成長,該公司於是利用春節期間,招待員工至歐洲旅遊,以犒賞員工辛勞,因該公司並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因此全部支出都列為該公司的費用。國稅局初步核對帳證後,A公司確有合法憑證,因此准予認定這些費用,不過,國稅局進一步瞭解後,發現A公司舉辦的這項旅遊並不是全部員工都可以參加,而是僅限業績達到一定標準的員工才能參加,依照規定這些旅遊支出屬於A公司對員工的補助,必須列為參加員工的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A公司負責人B君(即扣繳義務人)並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國稅局除要求B君必須於限期內補繳應扣繳稅款30多萬元及補報扣繳憑單外,最後還裁處B君1倍的罰鍰30餘萬元。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無論是否有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對員工之旅遊補助,應注意相關稅法規定,以免因錯誤的處理,損及企業或員工的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洪審核員 06-2298026

彙總編號:10111-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