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稅繳款書寄存郵局之日即發生送達效力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各稅繳款書經以郵局雙掛號寄至應送達處所,因無法會晤納稅義務人,又無同居人、受雇人或大樓管理員可收受時,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郵差可將該繳款書寄存於應受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並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處所之門首,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即已完成法定之送達程序,不管當事人有無前去郵局領取或何時前去領取,均以寄存郵局之日視為繳款書送達之日期,即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該分局說明,繳款書寄存於郵局,稅款逾滯納期間仍未繳納者,除按應納稅額加徵15%滯納金外,並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若車輛欠繳使用牌照稅,經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尚須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除責令補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該分局呼籲民眾注意門首或信箱,若有郵局郵件寄存送達之通知,請於指定時間內至郵局領取,並依期限繳納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