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贈與土地併入遺產總額者,其前次移轉現值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張貼日:2011/05/27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贈與取得土地,經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後,受贈人於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該土地,核課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