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於售地後辦竣登記前死亡者,可由取得該土地之繼承人會同買受人撤銷現值申報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已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繳納土地增值稅,在未辦竣移轉登記前死亡,如繼承人已分割遺產,可由取得該土地之繼承人會同承買人申請撤銷原移轉現值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如果土地於申請撤銷申報時已辦竣遺產分割登記,其公同共有關係已消滅,可由取得該土地所有權之繼承人會同承買人申請撤銷申報。但是,其應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為遺產債權,如遺產分割協議書就債權之歸屬並未明定者,應以全體繼承人為退稅受領人。

  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