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媳分別持有土地及房屋,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近來接獲一位老太太詢問,由於兒子已經過世,而家中土地及房屋由自己及媳婦分別持有,是否能夠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分局解釋,依照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由於婆媳之間本就屬於直系姻親關係,縱使兒子已經過世,只要檢具兒子的除戶戶籍證明兩人為婆媳關係,連同兩人的戶籍資料及建築物證明文件向稅務局提出申請,即可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分局提醒,民眾若有上述情形記得提出申請,以免喪失節稅優惠,若有疑問可以撥打電話(08)8354780轉102~105,即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