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101年地價稅請於11月30日前繳納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101年地價稅繳納期限截止日為11月30日,截至11月26日止,本市尚有39萬餘戶未繳納地價稅,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如稅單沒收到或遺失,請向該處或其所屬分處申請補發。

該處說明,依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稅者,每逾2日須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須加徵15%滯納金外,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舉例說明,地價稅稅款為10,000元,民眾於12月2日繳納者,不用加徵滯納金,如於12月3日才繳納者,除應繳本稅10,000元外,還要加徵100元的滯納金,如於12月5日繳納者,就要被加徵200元滯納金,以此類推,最高會被加徵1,500元滯納金。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今年11月30日適逢星期五,想在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繳稅的納稅人,一定要在11月30日前繳納,如於12月3日(星期一)繳納,就會被加徵滯納金。除上述繳款方式外,如持繳款書至便利商店繳納或利用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晶片金融卡方式繳納稅款者,繳納期限為101年12月2日24時,是類案件,雖不加徵滯納金,仍屬逾期繳納案件。該處特別呼籲民眾,為避免荷包失血,務必如期繳納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