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2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股票之交易所得將課徵綜合所得稅,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維持課徵基本稅額,其餘證券之交易所得仍維持停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102至103年個人出售上市、上櫃、興櫃股票之課稅方式採雙軌制,得就設算或核實課稅擇一適用,但有下情形之一,及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其交易所得應採核實課稅,依實際成交價格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所得,按15﹪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再與綜合所得稅合併報繳。
一、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0,000股以上者。
二、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IPO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及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0,000股以下者。
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自104年起,採核實課稅單軌制,個人出售上市、上櫃、興櫃股票,除有上述情形之一或其當年度賣出金額10億元以上,及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者,應核實課稅外,如有股票交易所得以0計算。
該局進一步指出,設算課稅方式係以出售日的前一交易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收盤指數為準,由扣繳義務人以出售金額按推計純益率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並按20%扣繳率就源扣繳。
股價指數
推計純益率
(a)
依出售金額扣繳
(a)×20%
8,499.99點以下
0%
0‰
8,500~9,499.99點
0.1%
0.2‰
9,500~10,499.99點
0.2%
0.4‰
10,500點以上
0.3%
0.6‰
該局舉例說明,李先生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並選定適用設算課稅,102年6月4日出售A公司IPO股票20張(該股票於101年6月1日初次上櫃),出售金額2,000,000元,假設102年6月3日臺股收盤指數為9,200點,其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說明如下:
一、因李先生出售的IPO股票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無須核實課稅。
二、李先生的證券交易所得額為2,000,000元×0.1%=2,000元,應就源扣繳所得稅2,000元×20%=400元,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國稅局局特別提醒,如買賣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得就設算或核實課稅擇一適用者,如欲採核實課稅,應於今(101)年11月16日起至12月15日止,向證券戶所屬證券商申請選定自102年起採核實課稅,經選定後年度中不得變更,如未於期限內申請選定核實課稅,則視為選定設算課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黃科長 06-2298037
彙總編號:10111-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