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報廢,應至監理機關完成車籍報廢登記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王先生年中換了新車,於是將舊車賣給回收廠,但是年底卻收到了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中分署通知催繳101年使用牌照稅,王先生很納悶,車輛已經報廢了,怎麼還有欠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報廢程序分為車籍報廢與車體報廢兩部份,王先生僅完成車體報廢部份,尚未完成車籍報廢手續,必須持舊車二面車牌、身份證、印章及行照至監理機關辦理車籍報廢登記,如有積欠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及罰鍰必須繳納結清,車輛報廢才算是完成。反之,如有已繳納未過期之使用牌照稅及汽車燃料使用費則可申報退還。

  該局提醒民眾,若不將車牌繳回辦理車籍報廢登記,倘遭他人將該車牌移掛他車使用公共道路,一旦查獲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如有任何問題,請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