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堂及寺廟用房屋符合規定可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如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登記為其所有者,可以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3項規定申請免徵房屋稅。

    此外,寺廟供信徒住宿的房屋,如果查明係無償供香客住宿或由香客自由捐獻或僅收管理費、清潔費等非以營利為目的者,以及屬於宗祠、宗教團體附設供民眾免費閱覽的圖書館,亦屬於免稅範圍。

    該局特別強調,該類專供祭祀用的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的教堂及寺廟,須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須房屋登記為其所有者,才有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符合上開免稅條件,請檢具證明文件,於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辦理減免事宜。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若有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就近至該局所屬各分局服務櫃台洽詢,亦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