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適用自用住宅稅率之土地經繼承,仍須重新申請按自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稅率2‰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繼承而移轉所有權,如該土地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應由新土地所有權人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

  稅務局指出,近來復查案例,繼承人誤以為因繼承而取得土地,只要土地用途未變更,即可以繼續沿用被繼承人原申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而未於規定期間內(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致無法享受2‰的優惠稅率,影響其權益。

  如民眾對於地價稅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