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買賣房地產之所有權人要特別注意,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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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訊) 日前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如果在8月31日前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當年地價稅應該由誰繳納?可否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負責繳納?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所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另如果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雖然當年度持有土地所有權未滿一年,依規定新所有權人即為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當事人如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負責繳納,係屬買賣雙方之間約定的私權行為,不能據以要求稅捐稽徵機關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換言之,地價稅不管約定由誰繳納,該筆土地地價稅繳款書之納稅義務人仍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民眾如有任何疑義,請洽稅務局詢問,免費電話:0800-47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