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竣所有權登記之重劃土地,因地政機關通知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有誤,補徵土地增值稅之起算日為何?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重劃土地,後來經地政機關通知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有誤應予更正,導致應補徵土地增值稅,其核課期間應從地政機關函請稅捐稽徵機關更正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時點的「收件日」起算。

  該局指出,地政機關編造重劃後土地地價冊所載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有誤,稅捐稽徵機關在接到地政機關通知更正前,尚無法知道,並據以核課土地增值稅,需等到地政機關通知更正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時,才能據以更正原核課之土地增值稅。所以,應補徵之土地增值稅,核課期間的起算日,應自地政機關函請稅捐稽徵機關更正之收件日起算。

  該局呼籲民眾,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各稅捐分局洽詢,亦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