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非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可申請重購退稅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重購自宅用地之退稅不以經核准按自宅用地課地價稅為要件。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起2年內重購未超過3公畝之都市土地或未超過7公畝之非都市土地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即可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重購退稅,尚不以出售土地及重購土地經核准按自宅用地課地價稅為要件。

      該局提醒民眾,出售土地及重購土地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於土地出售前1年內及重購後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方符合為自用住宅用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