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設備應併入房屋稅籍課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電梯設備,按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係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為房屋稅課徵對象,如新增安裝電梯應申報房屋稅籍。

      五層以下之新建房屋,常預留日後可能裝設電梯口空間,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設立房屋稅籍後始增設電梯設備,請記得檢附電梯設備載客人數及停階數規格之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稅務局申報併入房屋稅籍課稅,以免日後遭他人檢舉,除需補稅並被處以罰鍰。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