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使用具有娛樂性者應辦理登記及娛樂稅代徵手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網路咖啡或網際網路資訊社營業人,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使用消費具有娛樂性質者,依娛樂稅法規定應課徵娛樂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僅利用電腦資料庫或網路功能,提供消費者擷取索引、目錄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未具有娛樂性質者,則非屬娛樂稅課稅範圍。

      稅務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使用具有娛樂性質者,除應辦理營業登記外,還需辦理娛樂業登記。娛樂稅代徵人未於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將被處以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營業人不可不注意。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