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應適用何種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係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依適用之稅率按月核課,故房屋出租其房屋稅稅率因承租人房屋使用情形而不同。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房屋出租,作住家使用,按住家用稅率1.2%核課;作營業或與營業相關之用途者,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提供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補習班等使用者,則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計課。出租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含營業用及非住家非營業用),其房屋稅係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之面積,分別按住家用(1.2%)及非住家用(3% 或2%)稅率核課,但非住家用之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稅務局提醒民眾,房屋使用情形不同,所適用之稅率也不一樣,因此,為了自身權益,如使用情形有所變更,應儘速向稅捐機關辦理變更申請。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