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依擴大書面審核標準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案件,仍可能被列選為選案查核對象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邇來稽徵機關於通知已依擴大書面審核標準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依法繳納結算申報自繳稅額之營利事業提供帳冊供查核時,常遭部分營利事業質疑,既已依規定申報並繳稅,為何又被通知查核?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財政部91年8月16日台財稅第0910455171號函頒訂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要點」規定,稽徵機關應就每年書面審核核定之案件,採隨機選樣方式抽查,且得就下列案件優先列入抽查:(一)課稅年度及課稅年度之前二年度內經查獲逃漏所得稅情節重大者。(二)已連續四年書面審核核定,尚未經抽查者。(三)使用虛設行號或偽造、變造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者。(四)經書面審核發現申報異常或涉嫌違章情節重大者。(五)涉有所得稅法第43條之1或第66條之8、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0條、企業併購法第42條規定情事者。(六)其他經財政部或稽徵機關首長指定應予抽查者。

該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數眾多,稽徵機關受限於人力,雖僅就申報案件選查一定比率予以調閱帳簿、憑證查核,惟選案時已極盡考量公平原則,儘量以申報數據資料經分析明顯異常者優先列入抽查對象,及避免就同一營利事業連續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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