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為其他收入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中若有部分員工無適用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工作年資者,致需辦理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所領回之結清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該局指出,在查核某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與其員工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結清年資後,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員工,乃向市政府申請註銷其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領回結清剩餘款30萬元,惟該公司漏未將該筆結清剩餘款列報收入,遭該局按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補稅裁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據勞動基準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時,已以費用列支,在用於支付勞工之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如有剩餘時,係屬營利事業所有,因此營利事業註銷該帳戶時,所領回之剩餘款應轉作當年度收入處理。

該局提醒,勞退新制實施後,有愈來愈多營利事業申請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註銷時如有領回結清剩餘款,務必記得列報領回年度之收入,避免造成短漏報所得情事,否則除了補繳稅款,還會被裁處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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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編號:10111-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