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駕照之身障者,子女載送就醫,該子女所有車輛可否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張姓民眾詢問,其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但因身體不適無法再自行駕車就醫,而由長子載送就醫,為何長子持有之該車輛無法免徵使用牌照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張姓民眾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前已辦理持有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日後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法再行駕車,應先行至監理單位辦理註銷駕駛執照,再行至地方稅務局取消身障者自有車輛使用牌照稅之免稅,重新以張君長子持有之車輛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

      該局進一步表示,適用之免稅條件變更(例如: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死亡、車主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戶籍已非同戶或同址、車籍與戶籍未設同一地址、身心障礙原因消滅恢復健康、車輛改變用途或轉讓等)不合免稅要件時,應向地方稅務局申報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