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土地,應辦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並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並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土地,如以繼承辦理所有權登記,未改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者,稅捐稽徵機關會發函輔導生存配偶與繼承人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得依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於接獲通知後,未於所定期限內申報者,稅捐稽徵機關將會以死亡配偶取得該土地之原地價為原地價,及生存配偶登記取得該土地之日當期公告現值為土地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惟如生存配偶已將所取得土地再行移轉者,將逕依法補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注意此項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疑問,亦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