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篇─印花稅之「銀錢收據」版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印花稅是比較冷門的稅目,民眾往往不知有些付款憑證是要貼立印花稅票。就以銀錢收據來說,印花稅法規定須由立據人按每件千分之四貼立印花稅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特別提供相關節稅方式供民眾參考:

1.收取現金書立收據時,如對方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支付,並於書立收據時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該收據就可以免貼印花稅票。

2.金融機構之存款人領取利息時,直接轉入存款人帳戶,未出具銀錢收據或其他代替銀錢收據性質之憑證者,可免貼印花稅。

3.房地產買賣契約書『私契』訂明分期付款方式,於分期繳付款項時,受款人於買賣契約書上逐期蓋章註明收訖者,該契約書屬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並蓋章註明收訖時,按收款金額4 ‰貼立印花稅票。但如以支票支付,受款人雖逐期蓋章註明收訖,只要有註明收取「××銀行支票,支票號碼××××」等字樣,該買賣契約書就可免貼印花稅票。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直撥04-26624146按40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