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票交換房屋應按買賣契稅核課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江先生是位股票大亨,最近與友人商議想以股票交換投資房地產,進而以交換名義申報契稅,以適用較低之契稅稅率。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所稱不動產依民法第66條規定,係謂土地及其定著物,故不動產之互易始得按交換稅率核課契稅。因股票非屬不動產,故本案江先生與其友人協議以股票與房屋交換,非屬不動產間之互易,無法按交換稅率(2%)核課契稅,其房屋移轉應按買賣契稅(6%)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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