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查未繳半經移送強制執行後,仍可請求繳半並撤回執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又納稅義務人對於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亦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稅務局指出,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對於應納稅捐已依法提起訴願者,未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經強制執行後,因行政救濟變更對納稅義務人造成不能恢復之損害,依財政部81年11月5日台財稅第810858591號函釋,若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而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應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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