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持以本分司之分公司為債務人之執行名義,得申請查調其本公司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101年10月23日台財稅字第10101032680號函釋,債權人持以本公司之分公司為債權人之執行名義,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1項第8規定,申請查調其本公司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應絕對保守秘密,僅能提供給納稅義務人本人、其繼承人、經其授權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及因業務需要之有關機關等。依財政部函釋,分公司為本公司之分支機構,本身並不具有獨立人格,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以其名義所負債務歸屬其本公司承擔,從而債權人持以本公司之分公司為債務人之執行名義者,得查調其本公司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該局表示,依財政部規定,查調每一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每項計新台幣250元整,不論有無查得財產或所得資料,已繳納之查詢費用無法辦理退回。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或撥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