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農用證明書後應補徵土地增值稅時之核課期間自稅捐稽徵機關接獲通知更正日起算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辦竣移轉登記後,嗣經農業主管機關撤銷原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致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予補稅時,其核課期間自農業主管機關通知更正之收件日起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凡向稽徵機關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案件,其核課期間,原則上以稽徵機關之收件日為準起算5年。惟如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所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嗣後經發現核發錯誤而撤銷時,其補徵土地增值稅之核課期間,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收到農業主管機關通知撤銷農地農用證明書之日起算。

      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