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堂及寺廟用房屋符合規定可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如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可以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免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寺廟供信徒住宿的房屋,如果查明係無償供香客住宿或由香客自由捐獻或僅收管理費、清潔費等非以營利為目的者,以及屬於宗祠、宗教團體附設供民眾免費閱覽的圖書館,都屬於免稅範圍。該局特別強調,該類專供祭祀用的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的教堂及寺廟,須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才有免徵房屋稅之適用,若符合上開免稅條件,請檢具證明文件,於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辦理減免事宜。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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