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即提起訴願,經強制執行徵起半數,不可撤回執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當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而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應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但前項所稱「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係指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自行繳納半數稅款之情形,尚不包括執行機關執行徵起逾半數稅款之情形在內。

  該分局說明,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又納稅義務人對於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亦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該分局提醒民眾對於稅務行政救濟案件,經復查決定後,仍不服提起訴願者,如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稅款,亦未提供相當擔保,則不符合暫緩移送執行條件,將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