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被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免除逃漏稅之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有權機關調查後,始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尚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處罰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林姓納稅義務人,98年度綜合所得稅虛列捐贈扣除額,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林君就罰鍰部分不服,主張已於100年2月14日自動補報並繳清應補稅款,應予免罰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並確定在案。

財政部訴願決定略以,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免除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雖林君稱其於100年2月14日自動補報並繳清稅款,應予免罰,惟查林君係於該局99年9月7日進行函查調閱相關資料後,始補報補繳系爭稅款,尚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之適用。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誠實申報

納稅,如有申報不實捐贈扣除額者,請儘速主動向稽徵機關申請剔除補稅,以免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在前,自動補報補繳在後,仍應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06-2298098

彙總編號:10111-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