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可減除的成本及費用項目有那些?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可減除的相關成本及費用如下:

(一)、成本方面:包括

1、取得房屋的價金。

2、購入房屋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等)。

3、當初這幢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

4、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而且不是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建或修繕費。

(二)、移轉費用方面:

為出售房屋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在出售前所繳納的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都是屬於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第2股王靖婷,電話:04-22612821轉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