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利息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何先生詢問:本人日前因申請行政救濟而收到一筆退稅利息,該筆利息所得是否可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減除?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行政救濟而獲退稅時,該局均會加計利息退還,屬退稅人之利息所得,因該利息並非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故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所以受退稅人於接到該局寄發之其他利息所得扣(免)繳憑單後,應併入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且應注意不得列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以計算所得淨額。【#511】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 稅務員 姓名:何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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