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重購自用住宅退還土地增值稅,5年內限制改變用途或移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原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後,重購土地自完成登記日起5年內再移轉或不符合自用住宅要件,須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很多民眾都知道重購土地5年內不得再移轉,卻忽略了改變作其他用途使用的規定,如果部分供出租或營業,剩餘屬於自用住宅用地使用的地價已經沒有超過原來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就會被追繳原退還的稅款;除子女就學需要、因公派駐國外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三種原因戶籍遷出外,其他原因遷出導致重購土地沒有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而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該局於每年清查時查獲就會補徵原退還的稅款。

      地方稅務局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如果已經核准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一定要注意重購土地5年管制期限內的相關規定,若您仍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