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被拍賣過戶後,仍欠房屋地價稅原所有權人應負繳納義務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土地、房屋買賣在訂立契約辦理土地房屋移轉時須經稅務機關查無欠稅後,才可到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但經法院拍賣而移轉產權之房屋、土地,未經繳清房屋、地價稅款亦可逕行辦理過戶手續,以致原所有權人誤解稅款已由參與分配繳清。事實上,該房屋、土地在拍賣分配不足時,前欠繳之房屋、地價稅款,仍屬原所有權人之欠稅,其應負繳納之義務並未隨拍賣而消滅。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規定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惟其適用之時點限於96年1月12日修正生效後開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如拍賣之不動產設有抵押權,於拍賣後扣除土地增值稅、96年1月12日以後開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抵押權等優先債權後仍有欠稅,但已無賸餘款項可供分配時,其欠繳之稅捐並不因其不動產已被拍賣而免除繳納之義務。